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之電子領標注意事項(共1頁)※請於完成電子領標作業,於截止收件期限後將請購單,公告資料、投標須知(含招標規範)、廠商報價單、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文件、議比價理由書(如範例),一併送出審核
※其上網公告日期與請購日期不宜超過一個月
1、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10-100萬)採購案,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應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自94年5月1日起,本校全面實施電子領標作業後,各單位常發生的一些細節問題,敬請配合辦理如下:(1)第一次使用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選擇招標作業/公開取得下載[招標系統安裝程式](2)有關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案號]:請填請購單編號[標的分類]: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正確依財物、勞務、工程類點選適合之選項[是否刊登公報]:請填”否”(電子領標等標期為5天)[上網金額]:原則上為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是否電子領標]:請填”是”(務必填是,教育部有考核非常重要)[是否電子投標]:請填”否”[開標日期]:請“空白”[決標方式]:原則上請輸入◎最低標◎訂有底價◎非複數決標[履約期限]:請輸入交貨期限(如決標日後30天內交貨等)
訂定期限以最有把握並較寬鬆的期限為宜,以免罰款
該交貨期限,為列入議價紀錄表交貨條件之依據
[新增日期][截止收件期限]:投標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日期,務必介於上網公告期間
(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完成後,請再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選擇檢驗上傳資料,以確認完成電子領標作業
(4)有關10-100萬購案議價完成之後續作業[決標定期彙送]:請於決標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廠商發票]:廠商所開發票日期,原則上在履約期限之前[財物結算驗收紀錄及証明書]:請注意「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