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OO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