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概念奥利弗·哈特(OliverHart)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
他认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
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
他这样解释道,在没有代理问题的情况下,公司中所有的个人都可以被指挥去追求利润或企业净市场价值的最大化,或者去追求最小成本
个人因为对公司活动的结果毫不关心而只管执行命令
每个人的努力和其他各种成本都可以直接得到补偿,因此不需要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来解决争端,因为没有争端可言
如果出现代理问题并且合约不完全,则公司治理结构就至关重要,标准的委托代理人模型,假定签定一份完全合约是没有费用的
然而,实际签定合约的费用可能很大,如果这些交易费用存在,所有的当事人不能签定完全的合约,而只能签定不完全合约;或者,若初始合约模棱两可,当新的消息出现,合约将被重新谈判,否则就引起法律争端
因此,哈特指出,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代理问题也将出现),治理结构确实有它的作用
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下没有明确地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即资产使用权如果没有在初始合约中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决定其将如何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哈特是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
另一种对公司治理基本问题的解释是科克伦(PhlipL
Cochran)和沃特克(StevenL
Wartick)提出的
他们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