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台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台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在黄岩、路桥两区设立规划管理处,为市建设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区规划管理处同时是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归口当地建设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台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九条《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