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1、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何时施行?答: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3、何种区域内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何时施行?答: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是什么时间发布施行的?答: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6、谁负责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答: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谁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答: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8、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适用何种政策?答:适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9、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四个基本原则。10、什么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11、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答: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1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答: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有: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得救济的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对拆迁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另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快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13、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什么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答: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14、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15、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答: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