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