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708xx1949041805xx,住址:XX市高XX县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xx5号
申请事项:请求XX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XX省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
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XX县区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
但XX县区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xx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XX县区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XX年xx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