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一、诉讼模式:民事证据立法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中经常提及的一个重大的理论性问题,便是民事证据立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问题
人们认为,民事证据立法离不开它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
这种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形式上的协调,二是内容上的协调
从形式上看,该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证据制度是应当置于民事诉讼法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统一地加以规定,还是将它从民事诉讼法的大一统结构中分离出来形成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律规范
这是一个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
从内容上看,该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证据立法在哪些关键环节上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深刻影响
从原理上说,民事证据立法在内容上应当与民事诉讼制度保持一致,互不冲突互相说明和呼应
因为,证据制度本来就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极重要的组成部分,证据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反过来,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宽泛地说,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应当作如是解说但是,如果进一步更深入地问,在民事证据立法和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究竟何者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
问题的答案恐怕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决定民事证据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民事诉讼制度在逻辑上处在更优先的层次
民事证据制度只是在民事诉讼制度既定的前提下,才出于配合的目的而展开其内容的
但是,民事证据制度的变化也会引起诉讼制度的变化前者对后者起能动的推动作用
这一点,从我国目前审判方式改革来看,是非常明显的
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的改革上,而正是证据制度的改革拉动了诉讼制度的改革
试举一例说明之
比如说,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从落实或恢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作为启端的,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之后,相应地引起了两点程序上的变化:一点是法院查证程序的作用下降,至少是其作用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