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