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法规名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7-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事、财务及业务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条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之种类及其经营品目规定如左:一果菜市场:蔬菜类、青果类
二家畜(肉品)市场:猪、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场:鸡、鸭及鹅等
四鱼市场:鱼、贝、介、藻等水产品
五其他市场:经营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
六综合市场:综合经营两种以一市场之品目
第3条市场分为六等,其分等标准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鱼市场之分等,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市场及综合市场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4条市场应具备之设施如左:一果菜市场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一)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搬运设施(输送机及搬运车等)、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水电设施(饮用水、各种照明设施等)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废弃物清理、消毒设施等)
(二)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立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零批、包装、整理设施、农药残留测定等类设备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家畜(肉品)市场:(一)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其为肉品市场者,应增设冷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