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70
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号70
20);(四)税号73
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五)税号85
08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85
09的家用电动器具;(六)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96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号84
24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
80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84
24中的相应税号,而不归入税号84
80中的有关税号
19不包括:(一)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号84
36);(二)谷物调湿机(税号84
37);(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号84
38);(四)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号84
51);(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22不包括:(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号84
52);(二)税号84
72的办公室用机器
24不包括: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号84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号84
56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
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84
四、税号84
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中自动更换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