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
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0
3万平方米小于3万平方米,且控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