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指南1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证件有效期: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审查及备案
申请资料一、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盖章,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提交建设单位),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注: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要求详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项目安全管理目标;□3、安全技术措施;□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以下分部分项工程需提交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