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莲政法征(2011)16号关于征求《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发送的《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转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无意见的也请书面回复)
联系电话:2271947传真:2271731附件:《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〇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屋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局是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
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提高房屋登记管理水平
第四条房屋登记簿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永久保存和管理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可供查询的电子形式的房屋登记簿,电子登记簿根据需要可转化为纸质形式
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