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莲政法征(2011)16号关于征求《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发送的《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转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无意见的也请书面回复)。联系电话:2271947传真:2271731附件:《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〇丽水市区房屋登记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屋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建设局是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提高房屋登记管理水平。第四条房屋登记簿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永久保存和管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可供查询的电子形式的房屋登记簿,电子登记簿根据需要可转化为纸质形式。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第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通过网站、公告栏予以公示。第八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已取得权属证书房屋的分割、部分转让登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税务、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九条房屋共有共用部分(如中堂、门厅、走道、楼梯等),因其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限制不宜分割的,应当在各共有户的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共有共用部分的名称、建筑面积等;共有共用部分如有书面产权份额约定或建筑面积分摊的,应当注明各共有户的产权份额或分摊的建筑面积。第十条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依法登记的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并交验法人、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交验身份证明文件。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