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出资、融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项目稽察工作包括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1—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稽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拨付
第六条市稽察办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稽察工作
第七条市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
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