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保险制度完善建议参与单位:省职防院广东省妇联妇女权益部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执笔人: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文: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议修改为(红色字体为修改文字,下同):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或其他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与职业相关原则,定期确定和调整职业病范围并定期调整、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