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司法的价值追求与角色期待一、司法实践中的非规则之治我们首先考察几个来自新闻媒体或法学论著中的案例:案例一: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
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并经公证
22日,黄某因病去世
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
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证无效,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某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案例二:2004年5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图片新闻,报道称河南浚县法官苏建新为化解一起邻里纠纷,亲自动手将原告刘某墙壁上的两处窟窿补好,终使原被告达成谅解,一起纠纷由此化干戈为玉帛
(摘自《人民法院报》)[4]案例三:某女Q在同村男子W的引诱下,两人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两性关系
Q的丈夫M(在城里打工)得知后多次打骂W并威胁W及其家人尤其是其儿子的生命安全,并拒绝了W提出的私了方案
W感到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便起诉至湖北某县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特定情况,对W拘留了13天,并使W与M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同W赔偿M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M不得再威胁W及其家人
双方对此均表示接受
[5]案例四:1999年至2000年,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水库两次受严重污染,蒙受重大损失的97户渔民联名状告水库上游的山东省临沭化工总厂和金沂濛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污染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60万元
但案件进入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