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20006199209【标题】能源部关于颁发《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能源部【颁布日期】1992/12/18【实施日期】1992/12/1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文号】能源基(1992)1204号【题注】【正文】近年来,各施工企业陆续购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机械,这些机械对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艺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
为了加强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现颁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三点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对机械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要求,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解决
二、能源部施工机械检测中心为我部施工机械安全检测的专业部门,挂靠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检测中心应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联系,互相配合,搞好检测工作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方可操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执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告能源部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
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