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选举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
一、历次修改1979年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
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第1页共12页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2004年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