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社会救助意见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对全县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4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衡政[200]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意义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一项系统性社会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特别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这些人员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尤其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构建城乡救助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县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我县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第1页共4页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要做到规范运作、有序管理、公开公正。(二)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证财政供养资金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倡和发展规模建院供养,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保障水平。(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进度,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建立专项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逐步缓解住房困难。要严格救助办法和程序,实行公示制度和定期审核制度,确保救助工作的准确性。(五)大力开展城乡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要求,到2007年,要使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生生活费)。对城乡高中教育阶段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教育部门要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指导和监督学校减免费用,使特困家庭的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教育。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帮助贫困子女完成学业。(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援助范围。具体援助第2页共4页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