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调解工作局面创和谐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批示精神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28号)、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惠州现场会议及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创新,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办法。1、党政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消除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工作,作为维稳综治工作头等大事来抓,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着力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和办案经费等问题,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2、综治牵头。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稳综治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牵头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领导包干”责任制内容,实行责任追究;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案件,列入综治部门的工作范围,由综治办牵头统一组织力量联合调处。3、司法主办。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职能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争取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担负起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并由司法所长兼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要建立人民调解运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建立预警机制,落实纠纷首调责任制度和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全程跟踪制度,第1页共6页建立检查考核和督办制度,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参谋助手。要建立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制度。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4、部门参与。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民政、国土、林业、劳动保障、教育、工青妇等部门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分析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互相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5、联合调处。县、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对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牵涉范围较广、跨区域、重大疑难的,经过村、镇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纠纷,实行联合调处,由镇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会同镇维稳综治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调处。对涉及几个部门的复合型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的纠纷,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上报,由县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会同维稳综治办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专题工作小组,逐案落实调处解决措施。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的任务范围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和范围。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在做好传统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围绕农民减负增收、重点建设项目、国企改革、城市规划、发展民营经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问题搞好调解工作。在农村,重点要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城市,重点要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厂矿企业,重点研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形式要着力建立起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县、镇、村、组“四级网络”。1、健全“四级网络”的架构。第2页共6页要按照下列的架构对四级网络进行调整和充实;第一级是村民小组调解小组,由村民小组长、妇女宣传员、会计组成。第二级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