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谐社会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建设小康杜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市场准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监管职能
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挥有效功能作用,有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前巫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现行市场监管体系不相适应“和谐”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协调、完整和合乎规律的存在状态上,就是各种关系和矛盾配合、协调,使之相生相长
当事物的矛盾和关系配合适当、匀称、协调时,就会达到共同发展的境界或发生质变,生出新的更高级的事物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监管理论、法律、监管体制、手段和方法等跟不上市场快速发展要求,尚存在市场不和谐因素
(一)监管规则滞后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确认
监管规则滞后,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迫切需要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政府无法实施监管活动
二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赋予政府管理部门政策制定者、企业所有者、行业监管者多重身份,客观上难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充分竞争
如:烟草、盐业、供电、信息产业等等
三是法律法规确定市场监管机构承担的职责与其赋予的权力不相适应,致使监管职能难以到位
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未授权其对涉嫌违法主体的人身、财产、场所等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致使难以及时收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放纵了违法行为
(二)监管权力分散
我国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经贸、公安等几乎所有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都有市场监管的职能
这种体制具体有两个特点:一是职能的交叉性,即对同一市场行为设定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人为造成工作中有利就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