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20XX年以前,现行国家扶贫标准和省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销号,贫困村脱贫出列,贫困县脱贫摘帽,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
注重脱贫质量,防止虚假脱贫,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
实行省负总责,市(地)、县(市)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按照省制定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市(地)、县(市)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审核评估、备案登记等工作
县(市)党委和政府对贫困退出负有主体责任,负责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
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
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
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对提前退出且经国家认定的贫困县,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1页共4页三、退出标准(一)贫困人口退出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