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对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市区、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
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未分流的应当逐步改造
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
第十条进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