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的债券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凡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设备中标通知书,以及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七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336第八条投资完成情况
竣工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应当编制好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并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条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第十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第十一条改造后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