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说明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结合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运用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资料按全成本制定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税金和利润控制标准、预算标准调整方法四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解译、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仅适用于地形测量、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地质勘查工作测量、地质编录、采样、岩矿心保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工作均不适用
七、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
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详细测算依据
八、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时,预算标准按本标准各章节备注的比例调整后执行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取得的利润和应当依法缴纳的税金按本标准第十一章规定的控制标准计算
十、本预算标准可在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按本标准第十二章规定方法进行调整更新
十一、本预算标准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目录第一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