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年检相关案件一、绍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绍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依法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2006年度企业年检材料,但当事人直到2007年9月19日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2006年度企业年检材料,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
嵊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之规定,嵊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一)限期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验;(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评析该案属于典型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和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的规定,企业依法应当于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或有正当理由的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并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但本案中的当事人既未在年检截止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也没有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