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9页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二、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条件和标准(一)申请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见《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二)申请分立、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进行分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教学设施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合并的民办学校均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舍,教育教学条件
(三)申请终止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
第2页共99页第1页共9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9页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分立、合并,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4.分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