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1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