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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试行)_第1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试行)_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试行)_第3页
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部于2010年启动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客观、科学评价各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状态、应用水平,有效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发展医院信息系统,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子病历发展实际,起草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方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将按照《方法及标准》要求,组织对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进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取得成效的医院按照《方法及标准》的要求,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分级评价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徐凯、胡瑞荣、焦雅辉电话:010-68792209、68792840传真:010-68792513E-mail:mohyzsylc@163.com二○一一年十月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2.整体要求:(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1.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可通过任何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可供整个医疗机构共享。信息系统具有至少1项自动规则检查功能。2.整体要求:(1)实现部分医疗流程数据共享,可通过信息系统共享检查、检验、药品使用等信息。(例如,临床科室能够用信息系统处理医嘱,系统自动将数据传送至药剂科、收费等部门并进行处理。)(2)有多部门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3)医疗机构内有至少1个知识库或规则检查机制。(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中级医疗决策支持。1.局部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提供至少1项知识库决策支持或流程控制服务。2.整体要求:(1)实现全流程信息计算机处理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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