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与2011版对比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