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机组资格审定和型别等级要求1
目的本咨询通告为满足民航局(CAAC)CCAR-121部规章有关飞行机组的资格和型别等级要求提供一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该方法并不是满足规章要求的唯一方法
本咨询通告包括了在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安全操作飞机所必需的机组训练、检查和近期经历的判定与审批标准,尤其适用于经常操作同一型别的不同衍生机型飞机的飞行员
本咨询通告同时也给出了CAAC判定新型或加改装型飞机机长的型别等级要求的流程
本咨询通告附录中详细介绍了应用本咨询通告所必需的系统、流程和测试方法
本咨询通告的标准并不是强制要求,它基于CAAC和航空业界经验,给出了符合CAAC规章(CCAR)要求的可接受方法
本咨询通告使用强制性术语,如“应当”或“必须”等,是在使用本通告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为保证这些特定方法应用的意义上使用的
本咨询通告的条款没有增加或改变规章要求,不批准对规章偏离或解释规章要求
对规章的解释是按照已建立的CAAC程序发布的
重点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它重点针对飞行机组操作混合机队中多种衍生机型的运营人
此外,本咨询通告还适用于设计、测试和取证运输类航空器或其衍生机型的制造厂家或改装厂,以及具有按CCAR-121部批准的大纲的训练中心
本咨询通告也可供运营人确定已有一个衍生机型飞行机组经历的机组成员,改装其他衍生机型时所需要的训练
CCAR-60部、CCAR-61部、CCAR-121部第N和O章b
下述咨询通告的现行版本:AC-61FS-010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NO
FS-PTS-006)4
定义为统一使用本咨询通告中的概念,本段对一些概念进行了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定义只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下面是一些关键的定义
其他相关的定义,如“共用型别等级”在附录中进行了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