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犬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将犬作为家庭宠物并合法饲养的个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恶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非法饲养犬类;(三)被保险人饲养的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四)被保险人未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五)第三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第六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二)财产损失;(三)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七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