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条件总的来说:一、新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新设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是《暂定资质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要求是: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二、在原有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地产经营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如贵司原有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注明房地产开发经营,则首先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然后在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