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5、《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年10月5日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9月1日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3日5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3日6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1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在距离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的许可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距离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五百米范围内,不得点火烧荒。在五百米范围外点火烧荒,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五日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2、发放《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法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二)行政处罚(共46项)1、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2、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3、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