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一、法人机构设立审核包括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由保监局受理并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由保监局受理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受理1、广东保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拟设机构名称是否包含象征性字样(如“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字号是否与现有的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3、根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审查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广东保监局提交所需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广东保监局提交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4、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广东保监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广东保监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撤回材料或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二)初审或审核广东保监局应当依法对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中保险中介监管处审核时间为13个工作日)
广东保监局自受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广东保监局须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审核材料内容及方式主要包括: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