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建立工程旁站监理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理根据
建立工程质量理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
建立工程监理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平安施行的全过程现场监视活动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立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理方法()
〔建[20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视
第六条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
第七条监理应装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获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立工程监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旁站监理根据:〔一〕及本建立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及本建立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三〕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方案
第九条旁站监理工程至少应包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旁站监理工程表〔见附件1〕列明的工程
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旁站工程施行旁站监理的建立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监理取费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应适当考虑上浮20
建立可在本理规定的根底上增加旁站监理工程
对于建立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旁站工程的建立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详细费用由建立与监理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监理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根据、范围、内容、程序、职责、措施、旁站方式等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建立和施工各一份
建立对提出的旁站监理方案有不同时应及时与监理协商一致后由监理书面施工
施行旁站监理前监理在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时应制定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