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对上市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思考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经历了短短的十余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上市公司的增加,逐步显现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完善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正是由于公司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手续,导致了上市公司名额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当公司申请发行股票上市时,其母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会鼎力相助、大力扶持,但公司一旦上市成功后却成为了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提款机,上市公司长期被母公司(集团公司)占有资金的现金比比皆是
据全国人大证券法执法检查小组检查显示,证券法执行中最大的问题是上市公司,而在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中以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损害小股东利益,尤其是大股东从上市公司抽走大量资金最为突出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国家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予以保护,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一、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上市公司是一种纯粹的“资合公司”,股东间仅存在着资本的结合,而资本多数决定制是各国公司法的通则,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因此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数来确定其在公司中权利义务的大小,故而股份又是股东地位的表现
这种按一股一权的简单多数表决方式就决定了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被支配地位
而大股东以其持股的绝对多数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各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