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经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省财政厅下达的经济建设预算支出指标和市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安全、阳光、效益”的原则
“安全”即制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程序,加大专项资金监管力度,完善控制体系,降低专项资金使用风险
“阳光”即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程序,加强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
“效益”即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立足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投资方向,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配套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节约资金,降低建设成本,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申报审核制度
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经市政府批准拨付后,应结合工程情况编制详细的用款计划书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工程需要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后,应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竣工报告及时第1页共3页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部门
对未完工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