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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