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五条甲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执行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通用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标准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1-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受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七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生产能力;(七)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涉及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处理、加工、传输、出版、保管涉密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