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设施维护第五章热贴与热费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环保、规划、物价、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淘汰污染大、耗能多的各种分散供热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纳入本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热应采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的方式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再建分散式供热源
对现有的分散供热源,应当限期改造,逐步并入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网
采用电、燃气和油等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第1页共6页第八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市建委同意
第九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供热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选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国家定型产品和高新材料;环保除尘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管网建设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居民院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允许通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因穿越施工造成财产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