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市场之主体权利与义务房地产供给主体即指房地产交易中的房地产让渡方,向房地产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供给者
按提供的交易对象的差异供给主体又分为两类:(1)房地产所有者
这类市场主体,一般来说向市场提供的交易对象是所有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向市场提供经营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
在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成为土地市场供给主体,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私有者成为供给主体
(2)房地产经营使用者
这类市场主体向市场提供的交易对象是土地的使用权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类市场主体向房地产市场也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抵押权等
2、房地产的需求主体房地产交易中的受让方,即指通过交易所得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租赁权、抵押权等)的受让者
需求主体按其需求房地产的目的的不同,分为两类:(1)房地产使用者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他们从交易中取得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其租赁权等,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的需要,使用者是房地产市场的最主要需求主体
(2)房地产经营者
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个人
经营者在房地产交易中获得房地产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不是为自身使用,而是为了投资开发、经营、出租出卖后从中获利
3、房地产经营主体在房地产市场上直接从事房地产商品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主体开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二个环节:一是从市场上获得房地产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二是将开发、建设好的房地产提供给市场出售或出租,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来看,虽然经营主体也是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但由于他们的业务活动主要在经营方面,他们并不是房地产的最终使用者和最初供给者
因而他们有别于单纯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
为强调其特殊的经营职能,有必要将其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独立主体
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土地关系,一切权利与义务都是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