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休渔管理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24号)及《农业部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2〕1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2年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以保障渔港渔船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宣传、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全区伏季休渔秩序稳定,确保涉外生产安全有序。二、管理目标(一)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管理制度,从严处罚违规渔船,确保伏季休渔秩序总体稳定。(四)转变服务方式,认真做好渔民培训等服务工作。三、伏季休渔规定(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其中,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二)我省禁渔区线内的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三)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四)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第1页共5页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七)渔业辅助船在6月1日12时-9月1日12时不得出海作业。四、管理内容及要求(一)严格执行船籍港停靠制度1.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港口。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量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XX县区港口内协调解决,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在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扣减当年度30%燃油补贴,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2.农经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行伏季休渔网格化管理,对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伏休责任人。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3.休渔开始后,农经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现场逐艘落实应休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停泊位置。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市、区)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2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二)严格执行渔船转港审批制度1.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确需跨县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日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停泊点。坞修完毕后,第2页共5页重新开具转港证明,返回原停泊点停靠。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当年度50%燃油补贴。三日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2.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度全区陆地检查工作。渔政、渔监、船检、工商、边防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在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射频识别(rfid)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渔船的动态管控。对经排查未在港或射频标签失效渔船应立即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结合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的检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