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以内。结合本办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三、基建办变更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审核工作,预结算科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的初步审查,工程科及变更现场复核小组负责变更必要性及工程量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设计变更后费用的最终审定。四、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一)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二)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1.建设单位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业主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业主变更: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2.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3.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三)工程变更原则,采用事前审批,事后确认原则。具体为: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四)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上级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五)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建设单位批准,最终以财政局审核为准。五、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一)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造价,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5%以内的,其变更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批。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5%~10%的,先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核,然后报区分管区长审批。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10%以上的,先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核,然后报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二)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