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6月2日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2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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