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第三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第四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和服务。第二章申报与确认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范围内确认一批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择优确认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基地,引导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第六条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七条符合第六条的创业基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2-(一)创业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且有引进省级优秀服务机构(平台)进驻;(二)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三)建设有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能按时进行基地企业数据统计及运行情况分析,并定期公布和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四)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或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在70%以上;(五)具有连续流动孵化功能。第八条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属辖区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经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局。第九条出具初审及审核意见的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六条的第(一)、(二)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十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和示范创业基地名单,-3-并由省中小企业局统一颁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认一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第三章备案与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备案制度,被评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直接纳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管理。被评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向地市主管部门报备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切实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做好创业基地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于每年7月25日、11月20日和1月25前分别将上半年、本年年度预测和本年度创业基地内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同时上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中小企业局。第十四条省中小企业局对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创业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不按期或如实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4-情况较差的,取消其“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第十五条连续两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