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投资管理,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本,合理支付合同价款,规范土建、安装与装修工程等的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设备(材料)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相关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等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工程计量与支付中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以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为业主发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
与轨道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等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变更类项目,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其计量与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类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编写,并经轨道公司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计量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场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进行核查和量测,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验工计价
第六条支付1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对计价款项、合同约定的其它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并支付给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业主或监理现场指示增加的签证项目、临时性的或业主额外委托的非主体工程项目
第八条相关服务商指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监理、集成服务、科研及咨询、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第三方检测、风险管控等服务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修编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约定的组价等条件,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对施工图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分阶段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程数量进行修编;对施工图中新增子目进行确认,对新增子目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组价;经相关方确认后形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作为期中计量的依据
最终工程量清单以审计后相关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为准,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