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7页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截止日期:2009年2月5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桔梗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与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储备制度,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2页共27页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主次)第五条(行业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规划配套)城乡建设应当依据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第3页共27页第2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7页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技术规范)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设备和产品目录,供使用者免费查阅。第九条(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得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管道供气装置。已经建设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管道供气装置,当城市燃气管网到达后,应当停止使用。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第4页共27页第3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7页外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工程建设管理)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验收备案)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气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市场准入)(新增条款)管道燃气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并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地免费使用。第十三条(企业经营条件)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城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第5页共27页第4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27页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