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7页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截止日期:2009年2月5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桔梗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与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储备制度,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2页共27页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主次)第五条(行业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规划配套)城乡建设应当依据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第3页共27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