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中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章奖励标准、范围、基本条件第四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普通高中学校品学兼优的高中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1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异;第七条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下达第八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600人
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并根据各地级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总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将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地级市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中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第十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第十一条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5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各普通高中